再婚再婚女性谋求孩子抚养权在什么情况下,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大? 关于再婚后孩子的养育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36条和37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实质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抵达,融合父母双方的养育能力和养育条件等具体情况彻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子女养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更为详尽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再婚案件时处置孩子养育问题的审理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从女方的角度来讲,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养育的可能性较小呢?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这主要考虑到孩子尚能处在幼儿期,必须母亲的哺乳,母亲更加能给孩子体贴和照料。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到绝育手术,男方并未做到,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相当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小。第三,孩子仍然随母亲生活,如果再婚后改回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转变较小且影响其茁壮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小。第四,男女双方的养育条件,如工作平稳程度、收益情况差距并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罪过,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小。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吸毒等酗酒等。考虑到其酗酒对孩子茁壮有有利影响,法院一般不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皆无显著罪过,各方面条件都非常,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加有时间照料孩子,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不会更大。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便随母亲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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